日前,西藏某社交平臺上的刷屏留言引發(fā)熱議:網友聲稱西藏某公司法人盛某(化名)電信詐騙,洗錢1200萬余元,言辭激烈的表述在網絡上掀起了不小風波。事件真相究竟如何?10月9日,記者前往拉薩市反詐騙中心,就此展開調查。
“這起事件確實涉及電信詐騙,是典型的‘兩卡’違法犯罪受害者淪為‘幫兇’的案例?!崩_市反詐中心三級警長李遠新向記者還原了事件經過。
“網上貸款”竟是一場騙局
2024年12月,盛某為公司周轉資金,在網上申請了貸款。對方告知盛某需要提供銀行卡刷流水,以保證順利“貸款”。在對方的示意下,盛某毫無防備地郵寄了對公銀行卡和U盾。
一個月后,盛某突然被深圳警方抓獲——原來,他的銀行卡被卷入魯某(化名)被詐騙案,警方調查發(fā)現,魯某被騙的錢款正是通過盛某的對公賬戶轉移。直到此時,盛某才恍然大悟:所謂的“網上貸款”竟是一場騙局,自己不僅沒貸到款,還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了電詐分子“洗錢”的工具。
李遠新介紹,犯罪分子為了保證自身和贓款的安全,需要把詐騙得來的錢“洗一洗”才能轉入自己的賬戶,這個過程被稱為“跑分”,大量租借或購買來的銀行卡、電話卡等,就是“洗白”的工具。李遠新解釋,魯某得知自己被騙錢款流經盛某賬戶后,便在西藏社交平臺發(fā)布了“盛某涉1200萬電詐洗錢”的信息。
“我也是受害者,我也一直在積極配合警方,魯某的行為對我的家庭造成了很大的困擾,我也會走法律程序解決?!笔⒛碂o奈地告訴深圳警方。
9月23日,深圳警方聯動拉薩警方對盛某進行補充調查,目前,盛某已被深圳警方刑事強制執(zhí)行。
從“受害者”變成“嫌疑人”
“盛某的經歷并非個例,這類‘兩卡’違法犯罪在電詐案件中十分常見?!崩钸h新強調,“兩卡”就是手機卡與銀行卡,非法出租、出借、出售這兩類卡片,為電詐犯罪提供便利,均屬違法犯罪行為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》第三十一條規(guī)定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、出租、出借電話卡、物聯網卡、電信線路、短信端口、銀行賬戶、支付賬戶、互聯網賬號等,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;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、賬戶或賬號。
“手機卡常被用于撥打詐騙電話、群發(fā)詐騙短信,部分境外電詐分子還會通過 GOIP 設備,遠程操控境內手機卡撥打電話,這類電話難以被標記為境外號碼,迷惑性極強?!崩钸h新進一步解釋,而銀行卡則成為電詐分子轉移、洗白贓款的“通道”,一旦參與其中,即便初衷是“幫朋友忙”“賺點小錢”,也可能觸犯法律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》第三十八條更是明確法律后果:組織、策劃、實施、參與電詐活動或提供幫助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尚不構成犯罪的,由公安機關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,無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,處10萬元以下罰款?!俺鲎?、出借、買賣‘兩卡’,可能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、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,輕則違法、重則犯罪,千萬不要抱有僥幸心理?!崩钸h新說。
守護好個人信息與財產安全
一直以來,電信詐騙是影響群眾財產安全、破壞社會信任基石的突出違法犯罪類型。其手段隨技術發(fā)展不斷迭代翻新,從早期的“冒充公檢法”“中獎詐騙”,到如今的“冒充電商客服退款”“兩卡”違法行為等,精準瞄準不同群體的心理弱點與信息盲區(qū),呈現出“隱蔽性強、跨區(qū)域廣、取證難度大”的特點。
結合“兩卡”違法行為特點,李遠新提醒,如果不想成為電詐分子的“幫兇”,要切記妥善保管好身份證、手機、銀行卡、網銀 U 盾等個人重要物品,不隨意借給他人;堅決不出租、出借、出售電話卡、金融賬戶,包括微信、支付寶賬戶及支付二維碼等;不登錄或點擊來歷不明的網址、短信及郵件,不輕易添加陌生人為好友;通過正規(guī)渠道辦理銀行賬戶業(yè)務,在 ATM 機等自助設備操作時,注意防范安全風險;從正規(guī)渠道下載安裝網上銀行、手機銀行安全控件和客戶端軟件,關閉計算機系統遠程登錄功能;一旦發(fā)現有買賣電話卡、銀行卡等違法犯罪行為,及時撥打110向公安機關舉報。
近年來,拉薩警方持續(xù)打擊電信詐騙犯罪,于2019年成立了拉薩市反詐騙中心和“拉薩市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市際聯席辦”,構建了涉電信網絡詐騙犯罪“打防管治建宣”六位一體工作格局,加大創(chuàng)新反詐宣傳力度,為群眾追贓挽損上千萬元。
“反詐是場持久戰(zhàn),需要警方與群眾共同努力?!崩钸h新呼吁,“希望大家提高警惕,守護好個人信息與財產安全,不給電詐分子可乘之機?!?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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